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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新消法”5月1日实施 新增整车免费退换条件

发布时间: 2017-04-26 14:07:17 来源: 杭州网 作者: 记者 王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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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版“新消法”扩大了三包期间整车退换的条件。记者许康平摄

  买车是件大事,如果买到的汽车问题重重,那真是太糟心了。即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版“新消法”,对消费者购买新车、二手车容易遇到的“坑”做了填补。

  昨天,浙江省消保委召开浙版“新消法”培训会暨汽车行业规范自律研讨会,对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进行解读。“新消法”增设了三包期间整车退换的条件,对二手车维修责任立了规矩。

  增设2项整车免费退换条件

  和“汽车三包政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比,浙版“新消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汽车免费退换条件范围扩大了。

  国家“汽车三包政策”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而浙版“新消法”则在“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四项条件基础上,增设了“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销售者免费退换。

  此外,在国家“汽车三包政策”中,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两年内或者行驶里程五万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值得注意的是,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能合并计算。

  而浙版“新消法”中,则把这一项改为:因质量问题,发动机整体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别或者合计更换两次后、变速器整体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别或者合计更换两次后、发动机和变速器整体合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予以退换车。

  “也就是说,在‘三包’期间,因质量问题汽车发动机更换了一次,发动机主要零件也更换了一次,依照‘三包政策’是不予免费退换的。但在5月1日浙版‘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提出免费退换。”浙江省消保委负责人解释。

  二手车经营者要承担包修责任

  近年来,二手汽车经销商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的情形时有发生,浙版“新消法”对二手车维修责任也定了规矩。

  浙版“新消法”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良好;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二手汽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

  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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