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列明了一批我国境内互联网领域涉及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目前《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清单》分为“禁止准入”和“限制准入”两大类别。在“禁止准入”类中,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10条,《清单》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列出了十三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
在“限制准入”类中,《清单》提出六项金融类事项,涉及网络信贷、第三方支付、募集投资、互联网保险等领域。其中,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网络支付,非金融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需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此外,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