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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存“大坑”你中招了吗?

发布时间: 2019-09-03 10:26:32 来源: 杭州网 作者: 记者 祝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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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款名为“ZAO”的换脸软件在朋友圈刷屏,并在社交网络上掀起了一阵“换脸”风潮。用户上传自拍,就可以把多部经典影视剧主角的脸替换成自己的脸。然而一夜爆红之后,随之而来的却是争议不断。

  9月1日上午,ZAO微信分享链接被停止访问。9月1日下午,ZAO在微博作出了回应:“我们十分理解大家对隐私问题的担忧。你们提的问题都已收到,考虑不周的地方我们会去改,需要一点时间。”

  目前,ZAO修改了其用户协议内容,但仍不足以打消用户的担忧。

  ZAO的换脸游戏究竟是不是一个坑?

  目前,关于ZAO最大争议之一在于用户协议中其中一条:“用户上传发布内容后,意味着同意授予ZAO及其关联公司以及ZAO用户在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

  此外,还有“包括但不限于可以对用户内容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修改与编辑(如将短视频中的人脸或者声音换成另一个人的人脸或者声音等)以及对修改前后的用户内容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以及《著作权法》规定的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利及邻接权利”。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政律师表示,从ZAO的用户协议中可以看到,至少有这几条是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是用户无法直接删除自行体验并上传的图片;二是用户无法通过自行操作注销自己的ID,这些用户协议都存在霸王条款,严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且其用户协议违反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汪政律师提到,ZAO平台拥有的用户数据不代表其关联公司可以依法共享,依据《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得共享、转让。而ZAO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有权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修改之行为仅在用户协议中规定,无法达到征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同意该数据转让条款的公允要求,平台转让共享数据的行为应单独明示并征得用户授权同意。

  除了隐私还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表示, 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同时还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享有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用户通过ZAO平台对明星的头像进行更换,显然是对原影视作品的篡改,侵犯了制片人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著作权利。

  当下,有许多互联网公司为吸粉,采取互动游戏,个性分析,H5页面等方式,普通用户只是认为好玩而不理解提供信息的后果,却没想到如果收集的信息可形成用户数据画像并指向可识别对象,可能构成非法收集信息行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提醒广大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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