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上午,记者接到在北仑春晓一家企业工作的田某电话,他称自己已购买了20日的动车票,准备回江西九江老家,但企业要到24日才发放年终奖金,而且只发放一部分,剩下的要分三期发放,其中最后一期的发放时间定在4月底。田某认为,企业这样做是一种变相的欠薪,涉嫌违法。
该公司负责劳动分配的副总经理陈先生前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公司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须在次年一季度前发放完毕,今年的年终奖发放时间并不比往年迟,之所以分批发放,与财务结算有关,并未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陈先生同时承认,确实有约20%的年终奖要延迟到4月底才能发放,原因是公司的一家重要业务单位是上市企业,对方要到4月初正式公布2016年年报后,才能与公司结清所有款项,而公司有三分之二的利润来自于这家上市企业。对此,公司已向员工作出了说明,并表达了歉意,并非有意拖延。
据了解,田某反映的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著名劳动法律师张志旺表示,根据现行《劳动法》,各类奖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被纳入劳动报酬范围,因此,年终奖的发放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年终奖为例,如果发放时间明显超过劳动合同的约定,这种延误就无异于欠薪,按照《劳动法》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对超过约定,故意迟发和拖延年终奖的企业及其经营者应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同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但企业分期发放年终奖与故意拖延发放是有区别的。所谓年终奖,只是一种通俗和习惯性叫法,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单位确实会在春节前发放奖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年终奖必须在年终前全部发放完毕。根据相关法律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对于如何发放年终奖,企业和单位是有自主权的,只要不超过劳动合同确定的期限和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分期发放年终奖并不违法,当然这个期限应该是在合理范围内。田某反映其所在单位有20%年终奖可能被延误,超过了合同的约定,因此不符合规范,但公司已经向职工作出说明并致歉,且确实有客观上的原因,作为职工应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