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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是否该纳入消费范畴?浙江省消保委征意见

发布时间: 2016-10-26 09:12:04 来源: 中国宁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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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张丽珍

  日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引医美行业关注的是第十六条,该条内容包括: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退还费用,并依法赔偿损失。专业人士认为,不应该把医疗美容行为纳入新消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样只会引起更多纠纷。东南商报记者毛雷君

  美容无效果将退钱并赔偿?

  省《新消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引争议

  上周,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用公函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对浙江省<新消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的修改意见函》,并呈送国家卫计委和浙江省卫计委,而浙江省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以公开信的形式向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对<新消法>第十六条的修改意见》,公开信认为,将医疗美容行为纳入消费范畴有失偏颇,建议修改为:“医疗美容必须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实施,出现争议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办理。生活美容消费因美容机构责任导致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美容机构应当退还费用,并依法赔偿损失。”

  浙江省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副会长马越波教授认为,应该把生活美容和医学美容区分开来。医疗美容是指通过侵袭性医疗手段(手术、注射、机器等)提高人体美观度的医疗行为,必须由医务人员实施,属于医疗行为范畴,和所有的医疗操作一样,不适合简单归类于消费行为,如果出现争议应按照医疗纠纷的程序处理,如院内调解、医调会调解、法院裁定等。生活美容是指理发师美容师等通过化妆、护理、按摩等非侵袭性手段达到美容效果的行为,其实施人不需要医疗资质,属于购买服务的消费行为,出现争议可以按消法解决。

  马越波认为,现在的问题是社会上很多不具有行医资格的所谓美容机构从事各种美容手术,导致各种纠纷不断。“在专业人士看来,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整形美容手术的,首先是病人,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马越波对记者表示:“美是具有个体差异的,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比如做双眼皮,亚洲人的标准和欧洲人的标准就不一样。如果病人以达不到预期效果为由,要求退款并且赔偿,那医生就没法工作了。”

  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省消保委、市消保委欢迎各方提意见

  据业内权威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浙江省的这个做法既没有国际惯例,也没有国内先例,已经在国内整形医疗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业内人士都要求进行修改完善。他认为,现在国内整形美容界的主要问题是非法行医问题,要尽快规范那些没有资质的人员打着医学美容旗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正当权益,而不是让正规的医学整形机构受到更多的限制,使得医患关系进一步紧张。

  宁波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从广义上来说,消费者只要发生了商业行为,原则上都是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医学美容这种比较特殊的行为当然也是可以纳入其中的。医疗美容如果出现纠纷,可以向消费者保护机构提出调解要求,消保委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请第三方医疗鉴定机构介入。当然,专业人士提出不同意见,作为消保委也是很欢迎的,因为现在还处于讨论意见稿阶段,社会上的各种反映和意见都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反映给相关部门,在法规正式出台前做到力争完善。

  记者随后从浙江省消保委了解到,目前他们还没有收到有关专业医师协会的公函,所有的意见要先汇总到省人大法工委,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之后,才能形成正式的文件。省消保委也欢迎各方提意见,共同保护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编辑: 郑忆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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