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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广告不能随意转发了 软文不标注"广告"也违法

发布时间: 2016-09-01 09:30:32 来源: 中国宁波网 作者: 毛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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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7月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从于今日起开始施行。针对新出台的《办法》,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的有关负责人近日向媒体作了专门解读。

  记者注意到,按该新规规定,普通市民若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付费搜索首次被明确为广告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新出台的《办法》是对于《广告法》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对互联网广告形式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有了进一步明确认定。

  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是,为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第一次被明确为互联网广告。《办法》第3条,明文将“付费搜索商业广告”作为互联网广告的组成部分。在搜索服务中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又称为“关键词广告”,是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

  上述负责人表示,需要明确的是:只有那些符合“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特征的搜索结果,才是付费搜索广告。同时,也不是所有的可以链接到广告的搜索结果都是付费搜索广告,用户输入关键词通过自然搜索搜到的结果,即使是一个互联网广告,也不属于付费搜索广告。

  普通人在朋友圈转发广告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出台的《办法》对互联网广告发布的主体作了进一步的确认。在这里,此次最受关注的莫过于首次将自媒体明确确定为广告发布者。

  《办法》第11条中,将能够“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此处的规定将自然人也列为“发布者”范畴之中,实际上就是把包括自然人在内的自媒体也作为了广告发布者看待。

  对此,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的负责人指出,一方面,自媒体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将其“孤悬”法外,不利于广告市场法治秩序;另一方面,从行为和影响力上看,很多没有登记的自然人自媒体影响力比传统广告发布平台还要大,特别是一些大V、公众号都拥有巨大影响力,商业广告所带来巨大收益理应让其承担广告发布者的基本义务。像一些大V,粉丝比较多的,他在自己的群里、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广告,他对这种广告是否发布也是具有掌控能力的,他们应当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核对自己所发布的广告内容。

  近两年来,手机微信成为越来越多市民信息获取的平台,不少市民会因受到朋友请求而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广告信息。对此,上述负责人也明确指出,朋友圈转发广告同样也可以认定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转发者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软广告若不标注“广告”字样是违法行为

  互联网广告形式多样,常常让众多网民陷入云里雾里,难以识别。

  对此,新出台的《办法》第7条明确了网络广告的“可识别性”,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必须将以消费者能够“识别”为广告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这将有望终结网络上广泛存在的“软广告”和“引诱性广告”。现在微信公众号的众多以“新闻或者讲故事”形式发布的软文,将要一律标注“广告”,让消费者得以明确识别。

  此外,《办法》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以保障网民的安宁权。《办法》第8条明确了“弹窗广告”的合法性,不过,弹窗也要遵守两个条件,一是不能影响互联网正常使用;二是必须能够一键关闭。显而易见,这一条针对的应该是网民最为反感的那些总也“关不掉”的广告。

  此外,《办法》第8条还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导消费者点击广告,未经允许,不得在电子邮件中附带广告内容。“欺骗方式”的表现方式有伪装成好友通信信息、伪装成中奖信息、伪装成客户服务等等,用户点进去后实际就触发了广告信息。这种欺骗方式让很多用户深恶痛绝。

  宁波将加强互联网广告的规范管理

  据广告监管处的负责人介绍,宁波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规范管理。据透露,从2014年下半年起,我市就已经开始投资建设一套监测系统,其监测内容包括了互联网平台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目前,该系统已经建成了一期和二期,第三期建设正在进行中。该系统将依托国家、省、市三级广告监测网络,边建设边使用,实现以网管网。

  另外,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还建立了一整套的信用体系,对于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和经营者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

  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大网民若发现虚假的互联网广告,可以通过拨打12315热线等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由于互联网广告的特殊性,广大网友可以通过截屏等方式固定证据,证据越充分,举报和投诉的成功率就会越高,也会后续的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7月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从于今日起开始施行。针对新出台的《办法》,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的有关负责人近日向媒体作了专门解读。

  记者注意到,按该新规规定,普通市民若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付费搜索首次被明确为广告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新出台的《办法》是对于《广告法》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对互联网广告形式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有了进一步明确认定。

  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是,为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第一次被明确为互联网广告。《办法》第3条,明文将“付费搜索商业广告”作为互联网广告的组成部分。在搜索服务中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又称为“关键词广告”,是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

  上述负责人表示,需要明确的是:只有那些符合“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特征的搜索结果,才是付费搜索广告。同时,也不是所有的可以链接到广告的搜索结果都是付费搜索广告,用户输入关键词通过自然搜索搜到的结果,即使是一个互联网广告,也不属于付费搜索广告。

  普通人在朋友圈转发广告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出台的《办法》对互联网广告发布的主体作了进一步的确认。在这里,此次最受关注的莫过于首次将自媒体明确确定为广告发布者。

  《办法》第11条中,将能够“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此处的规定将自然人也列为“发布者”范畴之中,实际上就是把包括自然人在内的自媒体也作为了广告发布者看待。

  对此,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的负责人指出,一方面,自媒体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将其“孤悬”法外,不利于广告市场法治秩序;另一方面,从行为和影响力上看,很多没有登记的自然人自媒体影响力比传统广告发布平台还要大,特别是一些大V、公众号都拥有巨大影响力,商业广告所带来巨大收益理应让其承担广告发布者的基本义务。像一些大V,粉丝比较多的,他在自己的群里、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广告,他对这种广告是否发布也是具有掌控能力的,他们应当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核对自己所发布的广告内容。

  近两年来,手机微信成为越来越多市民信息获取的平台,不少市民会因受到朋友请求而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广告信息。对此,上述负责人也明确指出,朋友圈转发广告同样也可以认定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转发者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软广告若不标注“广告”字样是违法行为

  互联网广告形式多样,常常让众多网民陷入云里雾里,难以识别。

  对此,新出台的《办法》第7条明确了网络广告的“可识别性”,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必须将以消费者能够“识别”为广告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这将有望终结网络上广泛存在的“软广告”和“引诱性广告”。现在微信公众号的众多以“新闻或者讲故事”形式发布的软文,将要一律标注“广告”,让消费者得以明确识别。

  此外,《办法》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以保障网民的安宁权。《办法》第8条明确了“弹窗广告”的合法性,不过,弹窗也要遵守两个条件,一是不能影响互联网正常使用;二是必须能够一键关闭。显而易见,这一条针对的应该是网民最为反感的那些总也“关不掉”的广告。

  此外,《办法》第8条还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导消费者点击广告,未经允许,不得在电子邮件中附带广告内容。“欺骗方式”的表现方式有伪装成好友通信信息、伪装成中奖信息、伪装成客户服务等等,用户点进去后实际就触发了广告信息。这种欺骗方式让很多用户深恶痛绝。

  宁波将加强互联网广告的规范管理

  据广告监管处的负责人介绍,宁波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规范管理。据透露,从2014年下半年起,我市就已经开始投资建设一套监测系统,其监测内容包括了互联网平台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目前,该系统已经建成了一期和二期,第三期建设正在进行中。该系统将依托国家、省、市三级广告监测网络,边建设边使用,实现以网管网。

  另外,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还建立了一整套的信用体系,对于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和经营者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

  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大网民若发现虚假的互联网广告,可以通过拨打12315热线等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由于互联网广告的特殊性,广大网友可以通过截屏等方式固定证据,证据越充分,举报和投诉的成功率就会越高,也会后续的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编辑: 郑忆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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