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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审判长就宋城集团“举报”事件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2015-08-18 09:44:24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记者 肖菁

  8月11日,以演艺生意著称的宋城集团以舞台剧“举报”浙江高院院长“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

  8月12日、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院公开了涉案判决书,并就此休博园公司诉奥兰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判后释明。

  8月14日,休博园公司在宋城集团官网上发布了《对杭州中院对案件判后释明的意见》,提出本案判决证据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并提出将申请再审。

  昨天,杭州中院终审该案的审判长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宋城集团董事长黄巧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二审判决回避了后来的几份会议纪要,直接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对此,作为此案的主审法官,你怎么看?

  答:在案证据显示,事实并非如此。从土地出让到本案诉讼,萧山区政府的一系列批复、抄告单、会议纪要等文件,从未同意案涉商贸用房转让。

  萧山区政府[2009]75号批复的原文为:“1、同意威尼斯水城商铺20875.82平方米、苏黎士小镇商铺4896.40平方米、休博园其他共建建筑219976.44平方米按套办理土地分证;2、上述商铺在完成办理房产、土地分证后,再按二手房政策办理其转让手续。”根据上下文理解,该批复同意按二手房政策转让的仅是“上述商铺”,即该批复第一条内容中的威尼斯水城商铺和苏黎士小镇商铺,并未包括休博园其他公建建筑。因此,休博园公司关于依据该批复案涉商贸用房可以转让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休博园公司和宋城集团对[2009]75号批复的引用断章取义,用省略号隐去了关键内容。

  同时,宋城集团提到的[2009]75号批复之后的萧山区国土局[2013]35号信访答复函、萧山区政府办公室[2015]2号抄告单,也仅仅是对[2009]75号批复的重申,无任何同意案涉商贸用房转让的内容。为此,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就此曾向萧山区政府求证,萧山区政府明确答复,以上文件并无同意案涉商贸用房转让的意思。所以,宋城集团董事长黄巧灵接受媒体采访时关于法院回避后来几份会议纪要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问:作为主审法官,对于宋城集团以这种舞台剧方式“喊冤”,你怎么看?

  答:宋城集团用“舞台剧”的方式喊冤,作为所涉案件的主审法官,坦率地说,我内心既有不平,更有压力。

  内心有不平,是因为我始终坚信自己的判决公正客观,我们是在坚持了事实、坚持了法律、坚持了底线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经得起任何考验,却被人以这种方式质疑,引起轩然大波,我觉得这是对司法的羞辱。

  法官是人民选任的,我们是人民法官,我们的判决所承载的公平正义,不是简单的你输我赢,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正,是对人民、对社会、对法治负责的公正。我们相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以闹剧等手段影响司法公正的企图都是徒劳的。

  同时,我也倍感压力,而最大的压力是因为我主审的案件被人莫名其妙地炒作利用,成为攻击、诋毁高院院长的由头。

  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官,我想说,所有不问真相、不讲事实而羞辱、攻击司法的言行都是有害的,因为这损害了社会的是非标准和司法权威。

  问:萧山法院原一审判决支持了休博园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发回重审?

  答:本案的关键在于案涉商贸用房能否转让,根据案卷反映,萧山法院原一审判决忽略了该问题,本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所涉土地性质属于出让取得,但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并不是住宅和商业用地,故案涉房屋并不属于商品房,而是属于自建房,萧山法院原一审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在案涉土地的出让以及2008年从宋城集团转让给奥兰多公司的过程中,宋城集团与奥兰多公司均向萧山区政府承诺综合用地上建设的商铺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从在案证据看,无法认定萧山区政府是否同意改变土地利用条件以及是否允许案涉房屋转让。

  由于该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及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为妥善处理纠纷,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萧山法院重审。同时,也建议萧山法院在重审过程中提醒双方当事人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土地出让金等规费,使得双方的纠纷能妥善解决。

  问:在案件审理中,齐院长有没有进行“司法干扰”?

  答:作为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从来没有受到过干扰。

  问:宋城在官方网站上称此案造成其几个亿的损失,是否属实?

  答:一方面,萧山区政府不同意案涉商贸用房转让,另一方面,该商贸用房不是商品房,从目前来讲,“几个亿”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如果案涉商贸用房现值几个亿,那么这些利益也是因土地利用不规范而产生的,有待于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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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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