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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众创业迎利好:贷款享受贴息 创业可算学分

发布时间: 2015-08-04 08:58:57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方力 通讯员 叶永波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提出扶持创业十条新政策,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意见》提出,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门槛。

  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意见》明确,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意见》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两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意见》还鼓励创新贷款发放机制,规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除此之外,首次明确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可给予租金补贴。

  《意见》还积极营造宽容创业失败氛围,明确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对贷款10万元以下发生呆坏账的,可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最大限度地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创业活力。

  近年来,电子商务热潮兴起。《意见》提出要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针对创业教育培训,《意见》还明确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

  此外,《意见》还在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方面提出了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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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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