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加盟民营快递公司,找来场地,招来工人,岂料不堪“双十一”活动快递重压,放弃营业点走人。快递公司只好收拾“烂摊子”,为此损失不少钱。
快递公司认为,加盟商的这种行为“不负责任”,将男子告到法院,索赔损失近11万余元。昨日,温州鹿城区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双方的加盟合同无效,因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而这位男子是自然人,没有从事快递服务业务资质,所以这纸特许经营合同无效。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应支付给快递公司赔偿款11.9万余元。
“双十一”太忙了,加盟商不辞而别
2014年8月10日,26岁的温州小伙钱某与温州某民营快递公司签了一份网络合作经营协议。快递公司同意钱某加盟该公司国内快件运营网络和适用这家公司的商标,同意由钱某在温州指定区域沙城、永兴从事该公司的快递业务,时间从2014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9日。
合同约定,钱某应具有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相关资质和经营场所,自行配备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人员、仓库、交通工具和其他设备设施,经营所需费用由钱某承担和处置。签合同当日,钱某就缴纳2万元保证金给快递公司。此后,他招来十几个工人营业。
“‘双十一’那几天快递太多,太忙了。”一个快递员说。如果快递没及时送达,总公司会罚款。不堪工作重压的钱某,去年11月18日不辞而别,“双十一”留下无数积累的快递,由于无人管理,这个营业点的快递出现丢失、延误等后果。
“网点加盟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中止协议,都须有三个月缓冲期用来处理积件。”快递公司认为钱某的行为极端不负责,已严重违约。为收拾“烂摊子”,快递公司重新安排他人送件,支付工资。
快递公司认为,据双方当时约定的合同,由于加盟方原因中途提出终结协议的,须提前三个月书面申请,否则保证金不退还,并应支付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快递公司认为钱某已构成严重违约,因至今联系不上钱某,2015年1月28日,快递公司将钱某告到鹿城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派件费、丢单、延误等罚款损失、代付工资等实际损失,合计11万余元。
自然人无从事快递资质,特许加盟合同无效
今年5月19日,鹿城区法院审理此案。钱某并没出庭应诉。法院认为,快递公司与钱某间签的《网络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加盟方应当具有从事快递业务的相关资质。据《邮政法》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钱某是自然人,没有从事快递资质,这纸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没必要返还的,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案件中,双方都有过错。加盟方钱某在经营期间离开,给快递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对快递公司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作为快递公司,有权监督检查加盟商的营运行为,且有义务为加盟商提供网络服务并处理网络运转问题,双方日常经营活动联系紧密,钱某不辞而别,他应承担的责任是没结算的快递部分损失。
关于履约保障金,合同无效后,快递公司应返还给钱某。至于快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信誉损失赔偿金,因合同无效,这些条款无法律效力。
法院最终认定快递公司实际损失为13.9万余元。7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钱某支付快递公司赔偿款13.9万余元,快递公司返还2万元保证金,上述款项相抵后,钱某应支付给快递公司的赔偿款为1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