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敛财近亿元后跑路 “0元公司” 何以成了大忽悠?

发布时间: 2015-07-03 09:37:36 来源: 杭州网-杭州日报 作者:

  投资公司不少是利用工商登记改革降低注册“门槛”的机会,以“0元实有资金”注册拿到合法营业执照,敛财之后“跑路”的。这亟待引起有关部门和百姓的关注和警惕,谨防改革红利被“侵害”。

  看到执照上写着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上百人掉进“黑陷阱”

  去年10月,长春市民赵桂芬遇到几个年轻业务员,听他们说现在国家鼓励民间“P2P”借贷,他们公司正通过集资在海南投资房地产项目,稳赚不赔、报酬远高于银行。经不住反复忽悠,赵桂芬跟着来到该投资公司。

  “当时感觉公司装修非常气派,墙上挂的工商执照齐全,且接送客户用的都是路虎车。”赵桂芬说,公司的执照上写着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从工商部门的查询网上也查到该公司详细注册信息。赵桂芬和老伴一合计,将多年积攒的10余万元全部投给了该公司。

  起初,该公司在2014年12月、2015年1月分别返还赵桂芬投资收益1200元,直到今年1月突然“失联”。

  “事后我在工商部门工作的儿子查询了解到,该公司实有资金并不是5000万元,而是0元!”另一位投资者说。

  目前,经公安机关统计、立案的“跑路”投资公司已达18家,金额近亿元,受害群众上百人,相关案件还在侦办过程中。

  长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涉案的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大都来自河南伊川县,他们有成体系的工作程序:打着“P2P”、房地产项目等名号去注册公司;在市中心繁华路段租用高端写字楼,配之豪华装修、豪车接送;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业务员,以老年人、公务员、国企职工拥有一定储蓄的居民为对象进行推销;集资达到一定金额后“跑路”;嫌疑人在警方调查前,将资金全部转移,即使抓获嫌疑人,资金也很难追回。

  注册5000万并不代表公司真的有5000万

  “0元公司”钻了监管漏洞

  吉林省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自2014年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除对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保险、证券等27类企业外,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股东(发起人)可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然而,这些“跑路”公司大都借投资管理类名义登记,规避监管。“企业如果进行合规的执照申请,工商部门自然不能拒绝发照。”

  “工商登记改革后实际上已经不再对实缴注册资金进行登记,所以‘注册5000万并不代表公司真的有5000万’。”吉林省工商局相关人士说,该公司真正拥有多少资金,工商部门并不掌握。普通老百姓对营业执照和网上查询的注册资本信息的核实、辨认仍存困难。

  延伸

  浙江去年起诉数额超亿元非法集资案件94件

  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数据,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数额超亿元的达94件,涉案金额最高的达54.8亿余元。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生林介绍说,金融犯罪作案手段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或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手法,新类型新手法层出不穷。以公司名义假借发行证券、投资理财、利用P2P投资业务等非法集资的情况日益增多,内幕交易等新型金融犯罪不断出现。

  分析

  “权”要放,篱笆不能松

  值得警惕的是,这并非个案。一些地方群众也遭遇类似的情形,被忽悠参与集资“开金矿”等获暴利。专家指出,一方面百姓要提高警惕、加强辨认,另一方面这起案件背后暴露出的“漏洞”发人深思。

  目前,投资类公司尚缺少法律、法规和主要实施监管责任的部门对其进行事前监管;大多靠事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各部门协助配合。

  吉林财经大学副教授、财政与金融专家张健认为,简政放权中的“简”是减去有关部门不该介入的事项,不等于监管部门放手不管,而是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目前,吉林省工商部门已针对全省投资类公司以3%的比例进行信息抽查;并且作出规范性限制,在核对企业经营范围时原则上不允许有“投资管理”等字样,并在投资类公司的执照上注明“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从事非法理财、集资、放贷、吸储等业务”的提示。

  业内人士建议,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投资金融类虚拟经济企业、项目应采取更为谨慎的评估,同时,将“P2P”等民间投资公司纳入有效监管。

  链接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1.假担保真非法集资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2.假冒知名公司网站

  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3.打着养老旗号非法集资

  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4.借P2P名义非法集资

  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息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之后突然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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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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