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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续保转保为啥这么难?

发布时间: 2026-10-26 11:39:30 来源: 中国汽车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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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车连续几年都没有出险,车险方案一点没变,留在原来保险公司续保价格正常,可打算换家公司投保,保费一下子就涨上去了。”一位车主向《中国汽车报》记者道出了自己车险到期时遇到的困惑。

  记者发现,不少车主在社交平台吐槽类似经历:同等保障条件下,转保报价普遍高于续保报价,个别车主转保还遭遇变相拒保。

  不少车主切身感受到,想要更换承保的保险公司,仿佛撞上一堵无形高墙。续保门槛宽松、价格友好,转保却要承担额外的成本。有从业者提及,市场似乎存在一套不成文的“行业默契”,通过报价差异留住存量客户。

     “客户锁定”破坏市场竞争

  在某车企保险业务负责人张宇看来,转保客户面临的价格壁垒,竞争根源并非发生在续保时,而是从消费者购车那一刻就已埋下伏笔。

  经过多年的市场布局,头部保险公司已深度渗透至4S店体系。经销商也深知,谁掌握新车保险入口,谁就握住了未来数年续保客户资源。对于大型保险公司来说,新车业务的价值,不只是首年保费收入,更在于后续数年的客户持续留存。当大量客户资源归集到头部机构手中,如何防止存量客户外流,成为现实的经营命题。

  关于客户换保险公司续保,车险报价缘何增长的原因,保险机构普遍讳莫如深,但一线从业者对“续保便宜、转保价高”则见怪不怪,而且给出的反馈高度趋同:客户留在原保险公司续保,报价基本维持现状;一旦选择转保,外部报价竞争力显著下降。

  按照正常的市场竞争逻辑,车险市场应当依靠服务、价格、理赔效率争夺消费者,车主理应拥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但现实却是,消费者续保无法货比三家,若想更换保险公司就要付出更高的保费代价。“消费者完全可以因为更低的价格、更好的服务、不理想的理赔体验选择转保,如果转保本身就要附加额外成本,市场竞争的实际意义便大打折扣。”张宇表示。

  在这一利益格局下,手握新车渠道的头部保险公司是直接受益者。依托4S店获取新车客源,再借助转保端的价格差异实现客户留存,不断巩固自身市场份额。被波及的不只是中小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也受到影响,即自主选择权被无形抬高的交易成本所约束。

  比单次保费上涨更值得警惕的,是市场逐步滋生的“客户锁定”苗头。张宇提出,如果客户无法自由流动,中小保险主体难以公平参与市场角逐,行业市场份额持续固化,最终整个车险市场都会承受负面影响。缺少充分竞争,就缺少倒逼服务迭代的动力,消费者当下失去的是转保自由,长远看或将逐步丧失保费议价权。

  他进一步指出,从《反垄断法》的视角看,禁止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也规制各类协同行为破坏市场公平。倘若市场普遍存在人为设置转保壁垒,消费者仅因更换保险公司就要承担额外成本,且并非个别企业的单独行为,就需要审视该类行为究竟属于正常经营,还是在限制市场竞争。

  “消费者购买的是保险产品,并非一份终身契约,任何市场不能只允许进入,不允许退出。”张宇认为,该问题值得全行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关注和审视。

  原机构续保优惠并非都是行业默契或垄断

  保险行业专家、A6工作室创始人魏然则从行业实操视角提出不一样的判断。他认为,续保与转保之间的价差,不是全国性的行业普遍现象,更多是部分地区、特定渠道在某一个经营阶段的市场表现。车险报价本身处于动态变化中,会受保险公司业务完成进度、年度经营战略、不同车型风险评估等多重因素共同左右。

  2020年车险综合改革落地后,自主定价系数的业务权重显著提升,各家保险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经营节奏灵活调整承保报价。当一家保险公司业务缺口较大时,会主动在市场抢夺客源,此时外来转保客户能够拿到十分优惠的报价;当业务指标已完成,经营重心就转向守住自有存量续保客户。

  经过报行合一监管落地,监管严格约束保险手续费空间,过去依靠高额返利争抢客户的路径被收紧,保险公司转而通过调整内部定价模型、自主定价系数调节不同客群的保费。

  续保客户对于原保险公司而言属于优质存量:企业掌握车主多年出险、理赔完整记录,风险画像清晰,获客成本低廉,只需要简单提醒就可以完成续保。而对于接收转保的新保险公司,对这名车主过往风险情况掌握有限,出于审慎风控,报价策略会更加保守,不会直接给到最大优惠。在车主的主观感受中,原公司续保的低价,是面向老客户的定向优惠,别家相对更高的报价,反而是常态市场价格。

  续保率是财险公司内部的核心考核指标,头部保险公司依靠成熟风控模型筛选出大批低风险优质客户,自然会希望通过定价手段留住客户,但魏然并不认同将该现象直接定性为垄断。

  交强险法定禁止拒保;商业车险虽然理论上保险公司拥有拒保权利,但现实中拒保案例并不多见。保险机构更多是调整自主定价系数,用价格高低影响客户投保意愿,即便系数向上浮动抬高保费,只要消费者愿意接受价格,依旧可以完成投保,并没有彻底关上投保大门。

  针对坊间流传的“行业默契”说法,魏然表示,各家保险公司之间本身是激烈竞争关系,很难达成统一协调的定价潜规则。面对连续多年不出险的优质客户,所有机构都有争抢的动机,不存在各家集体放弃优质客源的逻辑。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业务增速自律管控,初衷是防止机构不计成本投放手续费打价格战,避免行业秩序混乱,客观上也为中小保险公司留存生存空间,防止头部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挤压中小企业的生存土壤。

  同时,他也直言行业现存短板,目前车险市场竞争依旧高度依赖价格,服务层面缺少足够的差异化亮点,理赔、增值服务很难形成强用户黏性,价格高低依旧是绝大多数车主选择保险公司的第一标尺,这也是车险行业长期亟待破解的现实难题之一。新能源车、重卡出现的报价波动,本质也是保险公司基于标的赔付风险调整定价系数,并非转保加价所致。

  企业自主定价或协同垄断是关键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斌从法律层面对转保加价行为作出界定:车险市场的“转保加价”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核心判断标准,要看加价来源于单家保险公司独立的自主定价决策,还是多家机构协同行动的结果;即便是企业自主定价,也存在法定合理边界,转保报价更高本身不等于违法。

  根据《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0〕41号),商业车险费率实行备案管理,保费由基准保费乘以费率调整系数计算得出,自主定价系数由保险公司在报备范围内自行确定,针对不同客户群体适用差异化系数,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该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文件同时明确,要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区分合法经营与垄断违规,关键点不在于是否存在书面正式文件,而在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统一规则、互相协商沟通、监督执行等协同一致行为。

  如果是行业协会组织,或是多家保险公司商议,共同制定针对转保客户的统一定价规则,就构成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协议。而垄断协议则不局限于纸质合同,还包含“其他协同行为”,也就是说没有书面约定,但多家企业行为高度趋同。

  国内已有监管判例可作参照,2014年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险公司,统一约定新车折扣系数下限、代理手续费标准,最终合计罚没约1.1亿元。按照现行法律,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可责令改正,并处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撤销登记。

  丁斌同时强调,即便是保险公司独立开展的自主定价,也不是没有约束。正如《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当车况、驾驶记录、出险次数没有任何变化,惟一变量仅是消费者是否更换保险公司,单纯以客户转保身份制造价差,与保险“风险对价”的核心原则难以匹配。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向投保人充分说明报价差异的依据,还可能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当然,风险与保费相匹配的差异化定价,恰恰是车险综合改革鼓励的方向。丁斌表示,评判报价合规与否,落脚点要看保险标的本身的风险性高低。由风险差异带来的保费浮动具备法理基础;但脱离标的实际风险,仅仅因为客户打算转保就设置价格差别,则需要经受合规层面的严格审视。保险法律框架之下,既要尊重保险公司经过备案后的自主经营空间,也要守住投保人公平获得费率对待的权益底线。

  
编辑: 陈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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