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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主“贼喊捉贼”被判赔款210万元

发布时间: 2019-01-25 09:56:31 来源: 杭州网 作者: 记者 郑舜 通讯员 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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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判决现场。

  卖假货的淘宝店主江某,屡次恶意投诉竞争对手王先生的淘宝店铺。虽然王先生能提供店内售卖正品的凭据,但在江某的恶意投诉后,它还是遭到了平台的处罚,店铺生意大打折扣。王先生以江某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江某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某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210万的代价。

  据悉,这是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实施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首例因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故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案件,也是杭州的法院首次援引该法第42条“关于电商恶意投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进行判决的案件。  

  淘宝店铺遭遇同行恶意投诉 店铺被降级、销量骤减

  2015年,王先生在淘宝上开了专做海外直邮的网店,主要出售多个国际著名运动品牌的服饰、运动鞋等产品。2016年12月底,王先生的店铺被人投诉卖假货,投诉人是跟王先生卖同样品牌产品的淘宝店主江某。淘宝根据江某的投诉,删除了涉案商品的商品链接。

  2017年1月,王先生向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出申诉,恢复了涉案链接。但王先生的淘宝店铺又受到江某发起的反申诉。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保护平台根据反申诉,在2017年3月判定王先生经营的淘宝店铺售假,删除涉案商品链接,并对王先生的淘宝店铺作了降权处罚,且这个处罚是不可逆的。王先生说,降权后,他的店铺不会出现在所搜结果第一页,店铺流量、销量明显下滑。

  被投诉前,王先生的最高月销售额曾达1170余万元,但2017年4月的销售额只有400余万元。2018年里,王先生店铺的最高月销量是696万余元,少的时候月销量只有226万余元,平均月销量在300万元左右。

  按王先生的说法,他的月盈利占销售额的46%左右,他由此计算出自己的店铺在遭遇恶意投诉后,损失了800万元。为此,王先生以江某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江某、第三人淘宝公司一同告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索赔这800万元。

  投诉人卖假货网店被查 涉嫌伪造身份材料被立案

  案件审理时,王先生拿出进货渠道等材料,证明自己从美国购入正品,然后直接从国外寄给买家。同时他指出,江某并非涉案商标权利人。“他私刻公章,冒用某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的身份材料和商标证书向淘宝公司投诉我销售的案涉产品侵犯其商标权,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情节恶劣。”

  江某则说,之前恶意举报王先生店铺的人并不是他。但是,法院结合淘宝后台提供的信息,发现举报人注册账号用的手机号、邮箱都是江某妻子在使用的。另外,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江某淘宝店里售卖的同品牌运动产品均为假货,之前因售假被行政处罚且网店被关闭。

  之前,江某也在公安机关承认,他曾私刻公章2枚,冒充上述品牌的权利人进行恶意投诉,以打压竞争对手。为此,他伪造公章、使用虚假的身份材料和商标证书的行为触犯刑法,已经被四川当地的公安部门刑事立案,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赔偿210万元 恶意投诉要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和江某为直接竞争关系,他的恶意投诉已经导致王先生及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遭受了实际损失,所以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恶意利用投诉机制甚至伪造、变造权利依据以发起投诉,不仅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规制,江某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了王先生正当商业利益,应当对这种恶意投诉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严惩。

  昨天上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江某承担赔偿责任,江某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210万元,包括王先生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承办法官介绍,新实施的《电商法》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强化了对于错误投诉者的法律责任的承担。“电商法第42条中明确规定了,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经营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经营者损失的要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特殊的、例外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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