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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为风景名胜区制定评价系统 1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 2017-11-02 10:27:14 来源: 杭州网 作者: 通讯员 李敏敏 记者 范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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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82年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制度以来,浙江省风景名胜区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了以3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22处国家级、3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为主的风景名胜区体系。

  风景名胜区是展示“美丽浙江”的重要窗口,它的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做得好不好?昨天,省建设厅透露,他们专门研究制定的评价系统——《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发布,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个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

  那么,风景名胜区到底该怎么管?

  根据《办法》,风景名胜区的评价共分基础项、实施项和鼓励项三个部分,共计16条,涵盖了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比如,实施项包括景源、生物多样性、环境保护、景点及游览设施建设管控,游览安全管理等。

  省建设厅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与评价打分,以4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同时,每年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要求开展自评。根据风景名胜区最终得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在景区安全管理方面,如果因为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而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在一年的考评时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事故,该风景名胜区考评时会被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此外,《办法》里也明确指出,要建立风景名胜区濒危名单管理机制,触犯四条“红线”中的其中一个,就要被列入濒危名单。具体为:连续两年管理评价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在管理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经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风景名胜资源和价值面临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查处或者拒不纠正的。

  当然,并不是说列入濒危名单就意味着马上会被撤销风景名胜区资格,还是有机会改过的。《办法》明确,列入濒危名单的风景名胜区,要在1年内整改完毕,否则才会被撤销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因保护管理不力且整改不到位导致风景名胜区被撤销,将追究所在地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编辑: 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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