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商贸>义乌 正文

@义乌剁手党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 2017-03-01 10:49:06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王旭航
扫一扫加中国义乌网为好友

  网购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和实惠,然而引起的消费纠纷也不少。如果买到了不喜欢、质量差的商品该怎么办?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出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让“买手们”不用为买砸了的商品发愁。那么新规具体内容有哪些?又能给消费者带来什么样的保障?

  商品开包使用不影响退货

  七日无理由退货由来已久,不少网站上也都挂着这个牌子,但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商品完好如何界定等。

  网友“萱萱”之前在网上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商家在其网页上明确标明了“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然而“萱萱”在安装使用后发现电脑显示器有问题。他要求退货,但网店以“商品已开箱使用”为由拒绝退货。最终“萱萱”费了很大的劲才维权成功。据统计,义乌去年网购投诉举报5716宗,与前年1495宗相比上升282.34%,占投诉总量的43.44%。

  据介绍,目前虽然很多网店商家表明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条款均是由商家自己拟定,比较严苛,例如要保证包装完整等。对此,此次《办法》中明确指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意味着产品开箱不再成为电商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

  为了让退货条件更加清晰,《办法》还明确了商品“不完好”的定义: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这不管对于消费者还是商家来说,能不能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都能做到心里有数,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七类商品不能任性退货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七天内无论什么商品都可以“任性”退货。根据《办法》,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还包括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也就是说,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需明确标注、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同时,网络商品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法》将依规对销售者予以处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七日自签收次日起算

  “七天从哪一天开始算?”“赠品还退吗?”“退货运费谁来承担?”……对于很多消费者还不清楚的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

  按照规定,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另外,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如果消费者不能一并退回赠品,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编辑: 童晓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