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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审议 建议将快递物流纳入其中

发布时间: 2016-12-28 11:46:29 来源: 青年时报 作者: 记者 陈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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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接个骚扰电话或短信早已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若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就有点闹心了。然而这些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出去的呢?不少人会觉得与网络有关,事实上也确实如此。12月25日,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分组成员建议加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将快递物流纳入消费者信息保护主体。

  网购过程中的信息泄露问题,一直被公众聚焦。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网购用户规模达4.8亿人。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反映,网民在网购过程中,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占51%,84%因信息泄露受到骚扰、金钱损失等不良影响,一年因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

  据了解,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方面,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损毁,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损毁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草案第二章第二节还专门明确了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对进入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信息审查登记、检查监控,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制定交易规则等,进一步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在审议时,相关人员指出,快递、航空公司等行业掌握大量公民信息,且由于“不设防”或存在管理漏洞等原因,成为泄密的重灾区。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叫卖公民个人信息。一些商家利用这些信息发布广告,甚至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来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性质极其恶劣,后果十分严重。

  记者在采访几家快递公司中发现,虽然快递纸质面单每天收回并单独存放,但管理还是比较随意,信息泄露不能杜绝。杭州某快递公司人士向记者坦言,面单单独存放却没有专人管理,离制度化管理有很大距离。但是信息如果泄露了,追查的效率还是很高,通过监控可以准确地找到泄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并加以严惩。分析人士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只包括电商平台和卖家,不包括物流,但快递物流如果能纳入电子商务法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公民隐私将得到更大保护。

  
编辑: 郑忆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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