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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既“清”且“亲” 浙江出台意见规范政商关系

发布时间: 2016-12-02 09:05:27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吕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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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商交往有了明明白白的操作指南!”12月1日中午,刚刚参加完一场招商引资推进会的乐清市副市长范晓东说。“操作指南”指的正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的《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下称《意见》)。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下,如何正确处理党委、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让政商关系既“清”且“亲”?《意见》对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提出8个“严禁”,对规范非公经济人士行为提出5项“不”为,厘清各级党政干部和企业合情合理、合法合纪交往的界限。

  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上,用“亲”“清”二字阐述新型政商关系。作为民营经济大省,省两办继9月推出落实“五个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五大重点难点问题的政策文件之后,又出台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文件,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又一重大举措。

  针对此前政商关系中被广泛诟病的个别现象,《意见》列出了8个“严禁”,即各级领导干部在与非公经济人士交往中,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严禁在市场准入、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严禁对企业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严禁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严禁违规收受企业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违规参加企业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以及接受企业邀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违反规定在企业中兼职或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证券,以及其他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严禁未经批准参加企业各类庆典活动;严禁纵容、默许、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以及将应当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企业支付、报销。

  强调有所不为,也要鼓励干部有所为。《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省、市、县各级党政领导与企业经常性沟通联系机制,规定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每年举行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不少于两次,认真研究解决非公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政企对话”上升到制度层面。

  在明晰“禁区”之外,《意见》还吸纳浙商总会年初提出的新商规,提出非公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领导干部交往中,应坚持不行贿、不欠薪、不逃税、不侵权、不踩红线5项“不”为,让双方交往有章可循。

  
编辑: 郑忆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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