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退出和合理让利机制,保护各类出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的投资合作,更好地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近日,浙江省出台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产业基金退出行为、退出原则、退出方式、退出程序、让利处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退出行为。退出行为是指各级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在达到特定目标或符合规定情形时,按照规定或章程协议约定从参股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中退出的行为。
二、退出原则。政府产业基金退出,原则上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管”的要求进行操作。
三、退出方式。政府产业基金退出主要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清算等方式。
1.股权转让方式,是指将公司制子基金(直投项目)中的政府出资按照法定程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或以外的法人及自然人。
2.份额转让方式,是指将合伙制子基金(直投项目)中的政府出资按照法定程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以外的法人及自然人。
3.股票减持方式,是指政府产业基金参股投资企业公开上市后,政府出资所持有股票按照法定程序在二级市场公开转让减持。
4.减少资本方式,是指政府产业基金的政府出资部分无法实现转让或回购时,与其他股东协商,通过减资程序实现退出。
5.清算方式,包括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破产清算是参股投资子基金(直投项目)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政府出资依照破产法相关程序进行清算后退出;解散清算是指参股投资子基金(直投项目)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被责令终止,政府出资按法定程序清产核资后退出。
6.其他方式,是指政府产业基金采取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契约制模式,政府出资按契约约定条件进行转让或赎回的方式实现退出。
政府产业基金与各合作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退出时产生的归属于政府的本金和投资收益,除明确规定继续用于政府产业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部门。
四、退出程序。政府产业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委托管理协议负责政府产业基金退出的筹划工作,并将退出方案提交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基金管理机构审定,审定后的退出方案,由基金运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五、让利处理。为更好地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政府产业基金退出时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同时,针对不同的让利对象,规定不同的让利原则和让利形式,并将制订具体的考核评价办法。
六、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国资监管部门是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的监督管理部门。基金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并根据有关章程协议开展政府产业基金的退出管理,督促政府产业基金法人机构及运营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避免发生权力寻租、利益输送、贪污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