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浙江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的深入,“两链”风险不断暴露,企业和个人的逃废债行为有所增加,对信用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破坏了金融生态,也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为了在浙江银行业业内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营造良好的诚信市场环境,今天下午,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在省人民大会堂召开浙江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工作动员大会。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浙江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熊涛,省金融办主任张雁云、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及200余名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会上,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共同签署了《浙江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共同维护社会信用合作公约》,承诺有效打击逃废债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把“浙江信用”品牌维护好,发扬好。
《合作公约》内容涉及联合惩戒对象、措施、工作准则、监督与制约等五部分内容,主要针对转移资产、妨害执行、逃匿跑路、变换主体、虚假诉讼、虚假担保等十二类逃废债行为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确立了停开账户、限制支付、停办贷款、停办信用卡等四大惩戒措施,并依托浙江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行为信息平台,实现了逃废债行为信息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时互通、全面共享和日常使用。
浙江省银监局局长熊涛介绍了近年来浙江银行业在遏制逃废债方面取得的成绩。银、政、法三方联动,打防并举,并出台了相关办法。温州、绍兴等部分地市银行业开展了联合惩戒逃废债工作机制的先期探索,制定实施方案,配合政府开展金融服务惩戒,共涉及贷款金额37.21亿元,其中有4.54亿元贷款已取得了明显进展。
浙江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信息平台也于近日完成了平台建设、上线测试、人员培训等工作,逃废债行为信息的收集、甄别、分类、审核、报送、发布、使用、反馈等六大环节均已实现电子化。
下一步,浙江银行业将推进执行与司法联动,探索跨部门惩戒机制。深入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工作流程,加强联合惩戒逃废债信息数据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衔接,提高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联合惩戒工作的响应效率。
此外,进一步完善授信管理,将政府信用平台、司法机关和银行业协会等发布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贷款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对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失信黑名单的,依法实施金融惩戒,包括依法停止开设新账户、依法限制或停止办理对外支付、停止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停止办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贷款和新信用卡申请等。
朱从玖副省长在会上指出,联合惩戒逃废债行为,关系到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关系到经济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全省小康社会的建设。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打击行动,对逃废债零容忍,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同时注意从业务发展、人员培育等方面补足自身的短板,使浙江银行业得到良性健康的发展。
链接>>>逃废债
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确切地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所谓“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