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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或将率先取消小微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16-09-29 09:21:36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吴朝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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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关于《浙江省食品安全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根据这个草案的内容,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管理上,浙江或将率先取消行政许可,而是采取事后监督管理。

  取消行政许可

  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一摊)的管理,草案规定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三小一摊”实施监督管理,并进行登记,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登记是监督管理措施,不是行政许可。

  为什么这么规定呢?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但同时也授权省级地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考虑到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从业门槛低,在场地、设施、技术、人员等方面都难以设置明确的许可条件,因此综合各方面因素,对小微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应当加强事后监管,没有必要设置行政许可。

  所以,草案对小微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设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建立负面清单

  目录中的食品不能生产

  取消行政许可,“三小一摊”要怎么监管?

  除了登记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外,还要对小微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无法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这个负面清单具体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基本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基本目录基础上增加有关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比如说酒类等一些高风险的产品,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条件能安全生产的,被列入目录,“三小一摊”就不得生产经营。

  设置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

  尝试与教育相结合

  根据草案规定,将对照食品安全法列举的违法情形,综合考虑小微食品行业的特点、违法情节轻重和执法效果等,对“三小一摊”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一一设置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和从业禁止等,对有关严重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

  罚款额度设置上,以严为主,同时对一些情节相对轻微的违法行为也设置了小额罚款,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提高操作性。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一般不超过五人,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生产者。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一般在五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一般在五十平方米以下,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个体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集中交易市场或固定店铺外,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编辑: 郑忆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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