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网上订好单程机票,付款后竟然“变身”联程机票,更匪夷所思的是这张联程机票的第二段航程竟已被人申请退款,而韩先生本人对此却一无所知。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携程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其依法赔偿韩先生机票退款三倍计1110元。
2015年8月15日,韩先生在携程公司经营的“携程旅行网”下单购买机票。网页订单显示该机票信息为:大理市→昆明单程;日期2015年9月3日,包含50元民航发展基金在内总金额人民币为920元。韩先生如数支付上述款项,后通过该张机票承运者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得知,这张机票航程包括“大理→昆明→丽江”。
8月19日,东方航空公司向韩先生填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载明这张机票包括9月3日大理至昆明以及9月7日昆明至丽江两个航段;票价84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合计940元;不得签转、退改。看到自己订的单程机票莫名其妙变成了联程机票,韩先生当即联系携程公司交涉,双方协商未成。
2015年9月3日,韩先生搭乘预订的航班出发。一个多月后,韩先生发现东方航空公司已开具《电子退款单》,载明涉案机票已使用航段为大理至昆明;已使用航段金额570元(含税);退票航程昆明至丽江,应退票款320元,应退税费50元;退款原因为自愿退款。而韩先生本人从未提出过退票申请,也未收到过相应退票款。
韩先生将携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携程公司退还退票费320元并赔偿三倍机票款2760元,并要求携程公司就其欺诈行为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定,携程公司在韩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第二段航程的退票手续,并私自收取退票费320元。遂判决携程公司赔偿韩先生人民币2760元。携程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指出,就大理至昆明段所对应的款项而言,韩先生享受了相应服务,此段其并未受到欺诈,其受到欺诈的应当是昆明至丽江段携程公司私自退取的370元,就此携程公司应承担赔偿三倍损失即1110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