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17岁女孩在微博曝光,她在浙江省东阳市乘坐滴滴快车时遭司机性骚扰40分钟。她用手机拍照留下了证据,在微信上求助朋友,最后几名朋友将司机围住并报警,快车司机杨某被警方处以拘留10天的处罚。滴滴公司作出回应,称已对杨某进行罚款并永久封禁,滴滴将给予乘客合理的补偿。
近段时间,一些网约车不断曝出负面新闻,且大多与乘客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有关,加剧了公众对网约车服务安全性的担忧。5月2日晚,深圳一名滴滴公司网约车司机涉嫌抢劫并杀害一名女乘客,涉案司机潘某是用真实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在顺风车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案发当晚其车辆牌照系临时伪造。4月初,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司机冯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去年7月21日凌晨,女子阿欣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打车,冯某驾车通过移动电话的滴滴打车软件接单,途中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坐在后座的阿欣实施强奸并导致其受伤。
一些网约车平台乱象不断,乘客的安全缺乏应有的保障,主要缘于对服务安全性重视不够,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为了与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一些网约车公司对司机驾龄、素质、车况等的要求一降再降,一个有私家车的普通司机,只要通过网络上传身份证件、驾驶证和车辆相关材料(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等),花几分钟就能注册成为一名专车、顺风车司机。有的网约车公司在软件设计上存在漏洞,比如乘客通过约车平台不能看到完整的车牌,导致实际乘坐车辆与之前预约车辆“货不对板”,这些都造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目前,网约车市场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滴滴、优步等为代表的C2C模式,车辆基本上都来自私家车加盟,司机大多为自由兼职,无需接受培训、签订合同就可注册上岗;另一种是B2C模式,车辆主要来自专业租赁公司,司机为公司的专职员工,须接受培训、签订合同才能上岗运营。按照现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小型、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其他小型、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C2C模式中,加入网约车平台的私家车基本上都是小、微型机动车,由于没有登记为营运载客汽车,按规定无使用年限限制;而在B2C模式中,车辆登记为出租客运汽车或营运载客汽车,有法定的使用年限。不难看出,无论从对司机的进入门槛和日常监管看,还是从对车辆的管控看,B2C模式网约车服务的安全性,都要优于C2C模式网约车。
去年10月,交通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约车司机和车辆进入运营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要求司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经考核合格取得预约出租车汽车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需要取得出租汽车类别的《道路运输证》,等等。按照上述规定,私家车加入网约车运营,一是司机需要获得网约车服务从业资格证,进入门槛明显提高;二是车辆需要变更登记性质,报废年限从“无期限”缩短至8年。
如果实行上述规定,网约车C2C模式势将受到巨大冲击,而网约车B2C模式对司机和车辆本就有比较严格的审核监管,应该不会受到很大的冲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最集中的一种批评意见认为,提高对网约车司机和车辆的进入门槛,不但有违互联网“分享经济”的原则,而且因为对B2C模式相对有利、对C2C模式冲击很大,明显对C2C模式不公平。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至今已有9个多月,此前有报道说,办法有望在今年5月正式颁行,最近的报道称可能于本月颁行,颁行时间一再推延,或许表明了决策层和职能部门审慎权衡、务求稳妥的态度。笔者相信,正式颁行的《暂行办法》将保留对网约车司机和车辆规定的严格条件,至少不会做根本性改动。保留这些严格条件,主要是为提高司机和车辆进入网约车服务的门槛,加强对司机和车辆进入运营的审核和监管,强化对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和出行安全的保障,最大限度避免司机侵害乘客之类恶性事件发生。
保障乘客安全是公共交通不能逾越的一条底线,是网约车服务必须坚守的“命门”。有了这个最主要的目的,那些批评《暂行办法》有违网约车“分享经济”的意见,那些反对提高司机和车辆进入门槛的声音,都显得很没有力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