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句话在温州民企老板中颇为流行:“与其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一个个破产重整的案例,让企业看到了新希望。
2015年,温州市审理的破产案件约占全国总量的10%。温州正在探索用市场化方式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化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资不抵债、企业主跑路、担保等风险。
在推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温州交出了这样一份答卷:2013年至2015年,温州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54件,审结425件,分别占浙江全省的43.79%和53.59%。通过破产促成海鹤药业、中城建设集团等一批温州本地龙头企业成功重整,盘活土地1888亩、厂房111.47万平方米,安置企业职工1万多人,清理企业债权债务166.79亿元,化解不良资产80.21亿元。
“迫不得已”的破产路
“温州在慢慢好转。”提到今日的温州经济,温州市政府相关人士表示。“温州面临金融风险最困难的时候是2013年、2014年,2015年温州已经逐步走出来了。今年温州肯定比全国的情况还好一点,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有望双降。”
“春江水暖鸭先知。”上述政府人士认为,这与温州经济以民营企业、小微经济有关,有先发先觉、先行先试、先走出来的特点。
温州破产管理人协会名誉会长周光回忆起2011年到2013年那段时间仍心有余悸:“2011年是我们温州人历史上最黑暗的年份,那一年温州发生了民间借贷风波,老板失联跑路,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跳楼自杀。”
上述政府人士介绍:“经济脱实向虚,没有守住主业,没有真正转型升级,民间资金过度繁荣,信贷投放过猛,杠杆放得过高,企业过度举债。资金链条断裂后,大量企业陷入困境。”
温州房价是这场金融危机的又一见证。“温州市区现在的房价是一万八九。这是什么概念?2010年前后涨得高的时候,房价是三万四五。”
更极端的例子是:“有少量的城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亏损到什么地步?过去十年来在温州赚的利润,就这两三年全部亏了进去。”
资金链断裂,企业涉金融案件频发。“温州这些年向处置办求助的企业,对外说有一千多家,当然没求助的肯定更多。法院光正规的金融案件去年受理了一万五千多件,非正规的还有一万六七千件,一个地区级的法院一年有三万多件涉及到融资的金融案件,你想想一个法官能干多少事。我们整个处理金融案件的法官全市有多少人?根本忙不过来。”
大量的僵尸企业随之出现,就像一个个毒瘤,严重阻碍了当地经济发展。温州市多方形成共识,必须通过推动企业破产来去除经济发展的毒瘤。
推动企业破产并不容易!温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建新是温州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推动者和实践者,他深有体会。
徐建新说:“作为当事人来讲,债务人不愿意申请破产,为什么?企业的老板,好死不如赖活着,我这个企业尽管经营不是很好,但也不要倒闭,到外面借钱也借得到,照样可以很风光。银行的话,借款借给你的企业,你是有抵押或者担保的,我到法院一起诉,你有抵押的财产,这钱不是收回来了吗?我干什么要去申请破产?”
不仅当事人不愿意,法院也有畏难情绪。“为什么?我办一件破产案件的时间很长,其他普通的诉讼案件,几十件、上百件都办掉了。从法院的政绩角度来讲,也不愿意。”
温州市政府相关人士表示,僵尸企业处置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具体处理时各方要利益共进退。“总结了四句话:就是企业担一点,银行让一点,政府帮一点,司法快一点。”
政府人士将其中政府的功能定义为“帮扶”:政府的帮扶是有力度的,但政府帮扶侧重在整体政策协调,政府不针对某一家企业去决定你的生死。这家企业到底该不该破产,该活下去还是救助,应按市场原则由债权人等企业利益相关方决定,政府不主动拿主意。
“比如这次处置僵尸企业,要不要提名单?我们只能找出来一两家,大量是民营的,所以这时候市政府就不适宜决定企业生死。企业生死是债权人的事,是企业主的事。市政府的帮扶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生死,而是协调。”他说。
2012年以来,温州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法院院长任副组长,公安、国土、住建、财税、工商、经信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破产风险处置小组,并先后多次召开专题联席会议,起草并出台两个《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纪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服务职能,有效解决破产企业涉税、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破产企业工商注销登记等难题。全市11个县(市、区)也都成立了企业破产风险处置领导小组。
法院为了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平衡案件工作量,在绩效考核机制上也做了探索,出台纪要明确司法重整案件以16件二审案件计件、有产可破案件以8件二审案件计件等折算标准,充分调动破产案件审判办案的积极性,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结速度大幅提高。
破产重整企业焕发新生机
徐建新认为,破产可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法院对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采用差异化处置原则,对于有发展前景、产品销路比较好,只是暂时由于资金链断裂,生产难以为继的企业,裁定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重整,“也就是把这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保护起来。”
“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所有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等于是把企业保护起来,进行包装,引进战略投资人。有人来投资,他觉得你这个企业是有前景的,只是你没资金,那我有钱,钱投进来,这个企业归我,就把这个企业救活了,就是重整。”徐建新说。
推动破产企业重整,采取创新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市场出清的同时最大限度盘活资源,原先“烫手”的破产企业吸引了不少新的投资者的目光。
中城集团曾是全国500强企业、温州龙头建筑企业,也是温州地区唯一具有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该企业破产前的年产值达到80亿元。但在2011-2012年民间借贷风波中,中城集团负债累累,债权工程达到几百亿元,还有两万多农民工等待安置。
当新的战略投资人、现任中城集团董事长汪一心看到招标机会时,他没有多少犹豫,就看中了中城在建筑行业取得的特级资质。
“在温州,中城是我很向往的一个资质平台。我在建筑业十几年,从三级做到二级,花费的时间大概有五到七年。要做到特级,我这样的年纪根本达不到。这次中城破产重整给了我一个机会。”
为调动出资人在破产重整中的积极性,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办理中城破产案件的温州瓯海法院确立了两个目标:一是保留债务人企业的主体资格,维持来之不易的各类优质资质和企业荣誉;二是要切断战略投资人与债务人企业的或有债务之间的联系,也即重整后公司不承担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所有破产债权(存留清单列明的须承担的行为债务除外),不享有存留清单列明之外的资产、权益。
破产重整案的律师瞿韶军介绍,中城集团当时债务关系复杂、数额巨大,他们用清算加剥离的方式重整,先算清它到底欠债多少。
“因为中城集团是一个特级资质的企业,它的产值、它的税收有各方面的要求。如果我们把老的(资产)都放在中城的话,那是没办法重整的。我们初期核定的资产是25个亿的债务、账面资产10个亿,能够回收的资产恐怕又是一个相当低的比例。”瞿韶军说。
如此一来,只能把新账、旧账分开。简单说,把资不抵债的部分剥离出去,把核心优势资产留下来。“所以在特别的情况下,我们先采取清算式,再采取剥离式来处理。剥离是为了解决中城集团未来的路子,我们以他们的名义成立了一家子公司,现在叫中城企业管理公司,作为剥离公司的替代公司,来对原公司的一个债权债务进行处理。”
2012年,温州的百年老店海鹤药业也深陷民间借贷泥淖,资不抵债,依法须进行破产清算。可是一旦清算,企业的无形资产就可能消失,一些当地人熟知的老字号药品也就没了。
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公告发出后,拥有5项GMP、51个药品文号的海鹤药业吸引了不少知名实力药企的关注。云南白药、碧生源等企业都表现出了对海鹤药业的兴趣。
但海鹤药业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让投资者望而却步。担任海鹤药业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周光想到了“债转股”的办法,让企业维持经营。
“我们当时把这个企业通过债转股维持下来。这个方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得到全体债权人的通过。债转股以后,通过公司化治理,实际上管理人在那里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是正常进行的。”周光称。
债务变股份,海鹤药业平稳进入过渡期之后,企业引来新的战略投资方,终于迎来了新生。“到2014年6月份,我们引进战略投资人,进来以后,企业搞得非常不错,已经完全超出了我们过去生产的规模。”周光说。
在温州企业的破产重整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特事特办”的案例。民营企业众多是温州的优势,可在僵尸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劣势就成了难题。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光林举例说,企业公共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不明晰,让人很头疼。
潘光林说:“按照国家的法律制度,公司财产跟股东财产是分开的,法律制度是清晰的。但是像海鹤药业这家公司,有的老板个人借款,条子是他个人的,但这个钱又流到公司里,钱是放到公司里。还有的公司章盖给他,给他担保,或是以公司的名义签的,但这个钱又没有用到公司上。”
潘光林介绍了他们的做法:“破产中,先征求债权人会议同意,我们以资金的流向来清理债权债务。虽然字是个人签的,在法律上是个人债务,但这笔钱两百万,比如说拿到公司,那么我们在债权人会议同意的基础上也可以认为是公司的债务,这样的话是大家都能够做到公平清偿。”
温州市政府相关人员总结:“坚持分类处置,一企一行一策是温州市政府处理僵尸企业的一个原则,不能搞一揽子政策。”
不过,相关人士也强调,温州企业的破产案例带有这一区域的特殊性。“有别于东北、有别于国企和资源大省的破产案,温州是民营经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改革开放以来,十几年前温州就有一句口号,企业遇到困难‘找市场而不是找市长。’”
银行:维护金融债权不容易
温州市政府相关人员坦言,处理企业破产,最难的是协调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在不少企业的破产案件中,银行都作为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出现。徐建新介绍:“在债权人会议中,银行债权人对涉及债权人表决的事项很少投同意票,一般以投反对票或者弃权居多。”
“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债权人表决的事项不少,其中最重要的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债权人进行分组表决,银行债权人通常都是最大债权人,却由于各种原因很少投同意票。实践中法院对强制批准程序的适用特别谨慎,因此重整计划表决通过难的问题仍普遍存在,影响了破产工作的顺利推进。”
银行人士介绍,在企业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金融债权受偿率不高。“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企业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授偿。破产财产需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企业职工债权、社保税款等各种费用以后,才对涉有抵押的担保股东贷款进行授偿,并且是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另外,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已经采取保全措施要予以解除。执行措施要终止,这对已经申请诉讼保全,并查封冻结的有效资产的银行非常不利,银行缺乏解除付偿申请的动力,这是第一点困难。”
“第二点是付偿程序时间较长。因为付偿案件涉及到债权金额大,债权任务多,案情复杂。案情审理周期很长,造成银行不良贷款收回速度缓慢。我们这里有好几个案件,都是破产以后案件审理很慢。
第三点是企业‘假破产’,想拖延时间,假破产真逃债。有些企业动用了各种手段,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借此拖延债务清偿时间。这样因为破产立案以后,企业就把利息暂停了。”
现实的例子是,作为中城集团的最大债权人,建设银行有关人士表示:“中诚集团破产清偿过程是比较漫长的。到现在我们没有清偿,也没有钱分,这个事情没结束,债权的分配还没有完成。时间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所以对我们的清偿,时间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徐建新认为,银行债权人行使表决权遭遇体制障碍。目前银行内部管理上缺乏破产应对机制,即地方分行没有同意通过重整计划的权限,审批权限在总行,上报程序过于繁琐。
企业:破产后信用修复成难题
接手了中城集团的汪一心如今面临新困扰:旧中城集团的不良信用记录记在了新企业的账上,这使他无法获取银行贷款,只能靠股东自己出资维持资金需求。
“一个标的3亿的工程,以前我们只要有300万,银行就能给我们出具3000万的保函,现在我们要自己出3000万。”
信用无法修复也让他的企业向外扩张受阻:“因为信用不良,我也没办法去杭州、上海开展业务,这样一来特级资质也派不上用场。”
由于破产重整后,企业的组织机构码不会变更,旧有企业的信贷不良记录、税务记录都将被新的企业承接。银行、法院、政府都认为,如何进行企业信用修复是目前推动企业破产重整中普遍需要解决的问题。
徐建新表示,由于历史原因,重整企业在相关商业银行的企业信贷登记以及在央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均为不良。若不能及时做好银行信用修复,将导致重整企业在后续重整计划中无法开具大额保函、办理贷款等,进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并对重整计划的成功执行产生重大影响。实践中,法院经常与银行金融机构就此问题进行沟通,但大多由于所欠债务尚未偿还完毕而难有结果。
他表示,企业破产税收债务减免问题也应得到相应解决。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企业的税收债权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前发生的税收债权、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对资产进行处置时所发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在内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以及因对债务进行豁免而产生的所得税。重整企业还会产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产保有税。如此繁多的种种及高昂的税费对早已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而言,是非常沉重的负担。但在现有税收体制下,要实现减免存在重重困难,这不但会使债权清偿率大大降低,而且会严重影响企业的“重生”。
在金融风险集中暴露时期,担保链也在温州表现得非常突出。温州政府部门人士建议,应该修改担保法。
“有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只承认物权担保,而不承认信用担保。纯信用担保,口头说一下我来担保,这是不行的。更不能搞联保互保,温州这次暴露的金融风险,到现在化解最困难的还是联保互保。一个圈互相保,最后谁都没保谁。本身只有两个亿的能力,但保了二十个亿,不完全是自欺欺人吗?在破产的时候涉及到担保法,应当修改担保法。”
此外,担保责任界定也需要考虑。“按照现行担保法,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百分之百的无限追索。一个担保圈上就那么两三家好企业,无限追索两三家好企业也就完了,不真死也得假死,企业只能转移资产。”上述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