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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重申私募基金100万起卖 禁止承诺资金不受损

发布时间: 2015-12-18 13:52:11 来源: 杭州网 作者: 郭雀屏

  一向高大上的私募基金,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近年来也频频出现“拆分”售卖的情况。中国基金业协会16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重申单只私募基金100万元起卖,并强调禁止变相公开推介,禁止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或最低收益。

  重申私募基金100万元起卖

  为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6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针对当前私募销售环节中存在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杂乱无序、飞单、团购和拆分销售私募基金、募集和管理权责不清等一系列现象,规定募集主体需取得一定资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五个方面对私募基金募集环节作出规范。首先是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资格。募集机构主体资格确定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基金业协会表示,此举能够摒弃市场上杂乱无序的第三方理财机构,避免监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剧的诈骗及非法集资隐患,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此外,意见稿还规范了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细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规定了募集专用账号及资金安全、并针对当前募集管理权责不分的现象,提出了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重申,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募集机构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意见稿规定了九条禁止推介行为

  基金业协会表示,当前公募基金的销售机构须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对私募基金的销售资质尚无明文规定。募集机构违规成本较低,导致本应由管理人承担的受托责任、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等责任通过不同形式实现转移、混淆。不仅如此,募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同样得不到界定和履行,导致无法对其违规募集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在违背甚至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后,更缺乏有效的追偿和救助机制。

  据基金业协会统计,截至今年11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143件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私募基金九条禁止的推介行为,包括:变相公开推介;推介材料存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夸大所推介的基金;登载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恶意贬低同行;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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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甄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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