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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所谓"韩国进口麻药"来路不正 假药仍被卖至多家整形医院

发布时间: 2015-09-08 10:32:25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鹿轩 记者 王晨辉

  开医疗器械公司的黄老板,明知所谓韩国进口的“表皮麻药”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等合格证,还雇用多名业务员向全国各地的美容整形医院进行销售,结果老板被抓,员工也身陷囹圄。

  昨天,温州鹿城区法院宣判一起销售假药案,广州某医疗器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千元至8万元不等。

  假药被卖至多家整形医院

  36岁的福建泉州人黄某,初中文化,他在广州经商,是一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3年下半年以来,黄某明知一种所谓韩国进口的“表皮麻药”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等相关合格证件,还雇用多人销售该药品。他们将该药品以每桶450元-500元的价格向温州雅美姬门诊部、福州海峡医院等全国各地的多家美容整形医院进行销售。其中,雇员陈某销售了23桶,李B某销售了23桶,邓某销售了11桶。

  2014年5月,陈某从上述公司离职。2015年3月,他自己成立了一家公司,向福州海峡医院销售了60桶涉案药品。

  据被告人供述,涉案“表皮麻药”进价为300元,他们也知道这些药品没有合法证件。

  涉案药品的包装外部标明了一串韩文,经翻译,药品标示韩文的意思为“一般性药品/分类编号:121,SM霜9.6%(利多卡因),500g,生产企业为韩国某制药厂。”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规定,利多卡因属于局部麻醉药。

  经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表皮麻药”符合药品特征,但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批准文号或国产药品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

  老板员工均被判刑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法院认为,涉案药品作为麻醉功能药品,其未经批准进口,且经市场监管部门就扣押的涉案药品按假药论处的结论,可以认定涉案“表皮麻药”属于假药。同时,结合销售数量和销售区域,法院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法院认为,黄某雇用陈某、李A某、邓某、李B某结伙销售假药,其中陈某销售23桶,李B某销售23桶,邓某销售11桶,李A某提供辅助性文员工作。陈某又另外销售了60桶涉案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李B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A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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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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