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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起P2P违规担保将依法担责

发布时间: 2015-08-07 10:17:53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份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不仅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借贷双方约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对目前发展迅速的P2P网络借贷相关条款进行了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落地使得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的P2P网贷有了法律依据。P2P行业将迎来一场急风骤雨式的洗牌,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规范平台和投资人权利与责任明确

  该《规定》第二十二条显示,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表示,最高法院的规定,重申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明确了平台和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使相关法律纠纷的判决有法可依。

  “不过,投资者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也要看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能够覆盖风险。例如注册资本金,以及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是否充足。因为,即使法院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一些平台也未必有能力执行这种偿付。”周治翰补充道。

  紫马财行总裁唐学庆表示,其实P2P的定位本身就是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新司法解释出台有助于国内P2P行业回归业务本质。这并非意味着平台随意推卸责任,而是P2P的本质就是如此。

  唐学庆说,近年来,在国外P2P原始形式之上,国内P2P平台做了各种各样的变通,这在推动该行业在国内迅速扩张的同时,也埋下了不少隐患,现在是该回归的时候了。投资人也要逐渐适应这种新的变化,任何投资都有风险,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提高甄别能力。从行业来看,这有助于国内P2P行业回归本源,保持长期健康发展。

  红线高利率平台遭警示

  除了对网络贷款平台担保责任的规定外,《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也做出了解释。其中包括,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之前,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规定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现在最高法院认定,36%及以内的年贷款利率是正常有效的,高于36%则属于高利贷,相当于提高了关于民间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也比之前的规定更加明确。

  按照规定,当年借款利率高于36%时,如果借款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出借人需要将高于36%部分的利息返还给借款人。当利率在24%-36%之间,法院不保护高于24%的那部分利息,但是已付的利息付了就付了,未付的利息也不会判借款人支付。当利率低于24%时,法院对该部分的利息是明确支持的。

  周治翰表示,目前一些P2P平台的综合借款成本高于24%,甚至高于30%。最高法院的这项规定不保护高于24%部分的收益,给这些平台的经营敲响了警钟,这有利于引导行业综合借款成本回落,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网贷之家CEO石鹏峰也表示,该《规定》给出了更加明确的“两线三区”解释,这个规定可能会对民间借贷造成较大的影响。在民间借贷实操过程中,的确存在不少综合利率超过36%的情况发生,36%这条线的明确,会使得原有的高息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超出部分,并可能因此带来相应的诉讼纠纷。

  格局P2P平台面临再洗牌

  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但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导致了大量问题平台出现,很多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据网贷之家数据,今年上半年,我国问题平台高达419家,是去年同期的7.5倍,且已超过去年全年问题平台数量(275家)。截至2015年6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问题平台达786家。一些平台跑路,甚至沦为非法集资的工具。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称,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都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交错。对此,此次司法解释做出了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民事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是为了更好地从法律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金信网创始人安丹方认为,本次最高法解释明确抵制了P2P行业中年利率畸高(超过36%)的交易,并且通过担保条款可成为维权依据的规定等,进一步加强了对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保护。

  “目前的P2P市场,大部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均建立在P2P平台公开宣传的资金安全保障条款中,但现在网络借贷市场鱼龙混杂,许多平台为了逃避责任,均并未真正与投资者签订担保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此次《规定》的出台,直接将P2P平台公开宣传作为P2P为借贷提供担保的证据,这既为P2P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了至今为止最大限度的保护,也进一步推进了P2P平台的去担保化,指明了健康发展的道路。”安丹方补充道。

  近期,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政策进入密集出台期,自央行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随之出台。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定调越来越明确,可以说是环环相扣,但根本还是为了促进和规范P2P行业健康发展。当然,对于那些设有资金池的平台,自融的平台,发布虚假标的平台,虚拟借款人的平台,必将被市场淘汰。P2P行业也将迎来一场血雨腥风的洗牌。不过,尽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趋向严格,但这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也一定会因为监管及意见的出台,真正迎来发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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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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