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公路条例》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看点:单独规定“源头减量”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单独规定“源头减量”一章。其中,为增强减量措施的刚性,也体现杭州旅游城市特色,特别规定“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并要求“发展和改革、商务、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对住宿、旅游、餐饮等场所提供一次性用品情况开展定期检查,督促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停止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杭州市公路条例》——
看点:非公路设施损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消除危险
非公路设施,包括穿越、跨越公路的各类管线设施、广告牌等标志标牌等与公路功能无关的设施。实践中,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往往只重视建设,而不重视维护管理,经常出现因其损坏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甚至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坏。
《杭州市公路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逾期未修复或者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难以找到的,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