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浙江省新一轮稳定房地产市场政策正式出炉。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合理安排住房及用地供应;支持鼓励居民住房消费等六方面内容。
通知指出,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落实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两美”浙江的重要内容,在稳定投资、促进消费、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决策部署,着力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2015年度商品房销售目标任务。特别是商品房库存压力较大、销售企稳回升不明显的城市要研究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各地要保持房地产投资持续平稳增长,支持房地产企业参与特色小镇、美丽乡村、“五水共治”、养生养老等领域投资发展。
合理安排住房及用地供应。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保有压,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过大,消化周期超过2年的市、县(市、区),或在售、在建待售商品住宅和已出让待建商品住宅用地过多,累计消化周期超过3年的市、县(市、区),暂停商品用地供应;对非住宅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非住宅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明显减少商业办公等综合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要研究探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换利用,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供应市场秩序。要继续极大“三改一拆”力度,深入推进“无违建县(市、区)”创建。
支持鼓励居民住房消费。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免征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用足用好国家税收政策,及时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个人住房贷款各项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要。对于认真落实住房信贷政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地要给予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支持。要全面清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障碍和门槛,继续推进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试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物业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稳妥推进“公转商”贴息贷款政策,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各市要落实全市住房公积金统筹调剂使用政策措施。省建设厅要抓紧出台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支持职工跨地区住房消费需求。
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2015年全省新开工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21.6万套,基本建成16.9万套。积极探索通过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安置住房项目,确需新建的,要合理确定规模,严禁建设单位在旧城(村)改造中假借安置住房名义擅自超建商品住房。各地要采取优惠措施,引导被征收补偿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打通普通商品住房与安置房通道。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长的城市,要提高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比例。积极引导被征收补偿对象通过领取“房票”、团购服务、货币补偿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
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题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宣传和引导,稳定消费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是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基础,各地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涉房地产企业的收费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企业、项目及预收资金排查,加强市场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