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7月以来,我市气温不断攀升。省人力社保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昨天,市人力社保局提醒:随着高温天气来临,各企业别忘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也别忘向单位要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发放,要具备一定条件
那么,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领到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一视同仁吗?
“每年6~9月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室温在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的,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市人力社保局仲裁法规处处长吴涛表示,根据通知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吴涛说,除发放高温津贴外,用人单位还应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维护职工应有的清凉福利。例如,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人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炎炎夏日里,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不发放高温津贴,可拨打12333投诉
据介绍,根据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等物资替代高温津贴。
其中,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室温在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而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对高温补贴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据了解,在高温作业保护工作上,我市人社部门今年仍将继续会同市总工会、安监、卫生等部门对高温作业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生产条件状况和职工生活、后勤保障及高温补贴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